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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2月,江西宜春传奇产业园的落成,将IP运营从正手授权、反手打假推向产业发展。当然,此时的“盛大”不再是盛大网络,也不再是盛大游戏,而是世纪华通。这里牵扯的利益纠葛太过复杂,会议会随着时间线的梳理慢慢展开。以上是一些商业背景资料,下面我们来看一下《传奇2》的具体协议安排和纠纷。

《传奇2》代理协议与纠纷(2001-2016)

2001年2月26日,ARTOS与签署《联合产品开发及海外销售代理协议》,同意将的全部海外销售额确认为ARTOS的收入,ARTOS将其海外销售额的50%或50%转让给ARTOS。销售额的60%作为销售代理费支付给育美德公司。2001年6月29日,阿托斯与盛大及上海浦东新区进出口总公司(进口代理)签订《软件许可协议》,授权盛大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经营《传奇2》游戏软件。本协议的授权期限只有短短的两年,“除非任何一方在协议到期前60日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,表示无意延长协议,

首先,协议第3.01条规定“本软件的所有权属于许可人。被授权方承认许可人是并将继续是本软件的所有者”。

协议中规定的“授权人”指的是Altos,但实际上,在韩国注册的《传奇2》的共同著作权人是和Altos。Altos是否有权单方面签订合同并单方面续授权?权利成为争论的焦点。这个问题在2002年7月14日通过《补充协议》得到了明确,但在2012年,由美德与原子链应盛大要求签署的一份《声明》(追溯到2002年7月12日)再次引发了“谁与谁”的争论续展权、授权改编权等著作权行使的主体是什么?” 明天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解读《声明》引发的争议。

其次,协议第1.02条规定“本协议产生的许可还包括……已发布的规范和商标、标识以及与‘Ⅱ’相关的任何插图”。与该商标相关的条款,成为梦美德日后与盛大争夺《》商标的重要依据。

2001年9月,盛大游戏在中国正式开始商业化运营,游戏名称为《传奇》。2002年7月14日,阿托斯、盛大、育美德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约定双方同意接受丙方为“传奇”“合作方”,丙方将委托甲方行使“合作方”。 ——》本委托的一切权利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均不可撤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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